任课教师听课、评课制度
时间:2006-05-04 15:39来源: 作者: 点击: 次
为推进素质教育,落实“让学生掌握知识、发展智力、陶冶品德"的教学目标,促进课堂教学改革,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我校实行听课、评课制度,具体要求如下。
一、听课
(一)节数要求:
1、主抓教学的校级、教务主任、年级主任及教研组长,每月听课不少于4节,其他校级、中层干部每月听课不少于2节。
2、新分配的教师在见习期内,每月听课至少5节。
3、见习期满及教龄不满三年的教师每月听课至少4节。
4、教龄在三年以上的教师每月听课至少3节(高级教师每月听课至少2节)。
※上述听课仅限本校教师日常授课。
(二)实行“推门听课”制度,听课者不必提前告知,被听者不得拒绝。
(三)听课记录要求:
1、各类人员听课前要到教务处领取《听课记录表》。
2、听课时要逐项认真填写《听课记录表》。
3、教务处对《听课记录表》进行定期检查登记。
二、评课
听课后要认真评课。通过讨论、研究、分析,达到教师之间相互促进、取长补短,共同提高的目的。
具体要求:
(一)非集体组织的听课,听课者要主动在课后与授课教师切磋、交流。
(二)对集体组织的示范课、观摩课、汇报课等,各教研组长要积极主动协调安排,并负责召集组织听课、评课活动,做好评课记录并将《评课记录表》及时交至教务处。
三、教学比赛,学校成立评课小组。由主管教学校长任组长,教务处、教科处负责人任副组长,各教研组长为召集人,骨干教师为组员,听、评课结果作为评估重要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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